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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体制成效调查:受益面偏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8-1-22

使用比例,这样就使医疗救助发挥作用有限。”
  
  同时,“为了减少工作量,一般都规定申请救助周期,有的规定为一年,有的为一个季度。”这也就意味着,对救助对象而言,必须先垫付全部医药费用,到季度末或年末再申请医疗救助。
  
  “事实上,对于这些贫困人口而言,他们几乎是绝对贫困,无力先行支付医药费用,”刘玉恩说,“结果,就会出现救助对象因无力垫付医药费用,最终选择不去就医。”
  
  不过,尽管有这样那样的运行机制问题存在,但刘玉恩认为:“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目前还很不清楚,另外医疗费用需求也很难衡量,但如果体制理顺的话,人力、物力还是会有一定的保障。”
  
  补偿与协调机制仍未到位
  
  根据赵文龙的调研,富裕农村和贫穷农村在对民生关注上,各个地方表现也不一样。
  
  “农村医疗救助上下各级应该出一部分,但到底比例是多少,是不清楚的。”赵文龙说,有财力的县,推动力强一些,医疗救助结果会好;但有些地方,政府认为仅是一项工作,不得不做而已。
  
  调研发现,能否享受到医疗救助与救助病种范围直接相关,并涉及到具体补偿比例等。目前,各地救助范围各式各样:“有只救助大病的;还有只救助住院的;有只救助常见病的;还有既救助大病又救助常见病的。”
  
  同时,确定大病、小病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有的按医药费用来确定,有的按是否住院来确定,还有的甚至按住院天数来确定。”刘玉恩介绍,“绝大部分地方规定只对重大疾病进行救助,对常见病、慢性病进行救助的比较少,如上海和陕西宝鸡将慢性病纳入救助范围,云南昆明五华区将门诊纳入了救助范围。”
  
  而“纳入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种类很有限,大部分地区只规定5~8种重大疾病,个别地方规定重大疾病相对较多,如陕西宝鸡达到了25种,广西灵山达到了15种”。
  
  但农村地区,救助户所患疾病大多为常见病、多发病,病情不足以达到住院程度。
  
  同时,医疗救助需要财政、医药、卫生等部门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但受制于当前部门之间界限,各部门沟通与协调不够。
  
  “大部分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还仅是民政部门一家单打独斗,没有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民政部调研显示。
  
  不仅民政、卫生等部门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且许多社会团体也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但各部门、团体之间沟通和合作非常不足,常是各忙各的,没有充分发挥部门联合、资源优化的整体功效。
  
  “结果,一方面重复救助,部分人享受到多次救助;另外一方面,许多人享受不到任何救助。”刘玉恩说。
  
  尽管农村医疗救助已实施了近3年时间,但绝大多数省市还刚刚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实际的医疗救助工作还尚未大规模开展。
  
  “因此,从目前到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有大量基础调研、摸底和审核、复核工作,不仅工作量大,且又牵涉到很多医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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