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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节育手术4个月后又怀孕医院被判赔偿4万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更新时间:2008-2-26

  昨日,记者从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判令医院赔偿该女士各项费用14439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做节育手术4个月后意外怀孕
  
  2005年12月,32岁的焦作市民韩女士生下一个儿子后,于2006年6月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医院做了节育手术,其宫腔内被植入名为“吉尼环”的节育环。手术次日,韩女士腹部疼痛,她马上赶到中站区人民医院复诊,医生认为是盆腔炎,让她对症治疗。
  
  2006年10月底,韩女士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同年11月8日,她在中站区人民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但没有找到节育环。
  
  节育环移位跑进腹
  
  2006年12月,由中站区人民医院医生陪同,韩女士到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实施了取环手术,未成功。随后,韩女士在解放军91医院进一步检查发现,宫腔内的节育环竟移位到了腹腔。2007年4月,韩女士在解放军91医院进行了取环手术。
  
  2007年11月份,韩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站区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过失对自己造成的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6000多元,并特意提到“因非正常怀孕与手术造成无法哺育孩子的经济损失11100元”。
  
  庭审时,中站区人民医院辩称,韩女士节育环的移位是自身排异,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医院无过错或过失。
  
  “奶粉钱”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女士到被告处上环后出现腹痛,又到被告处复诊,被告未能给予确诊,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发生,对此,判令中站区人民医院赔偿韩女士各项费用14439元。
  
  而对于“原告因怀孕而使自己的孩子无法得到母乳喂养,原告请求由此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法院考虑到上环后确实为韩女士带去了一系列的伤害,所以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而被告则在法定时间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站区人民医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精神抚慰金高得有点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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